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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校横向科研项目及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6-03-15 浏览次数: 2330

安 徽 财 经 大 学 文 件


校政字〔2015139


我校横向科研项目及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横向科研项目管理,鼓励和支持教研人员积极承担横向科研项目,提升我校为地方经济建设和行业服务的能力和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教技〔2012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横向科研项目是指除纵向科研项目之外,各级政府职能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委托我校科研团队或教研人员承担的各类项目,包括联合研究、委托研究、科技攻关、科技咨询、技术服务、科技开发与成果转让等。

第三条 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实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团队承担的项目由团队负责人指定项目主持人,科研处为横向科研项目归口管理部门,财务处为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部门。

第二章立项管理

第四条 横向科研项目须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内容和条款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项目名称;项目内容、范围和要求;履行的计划、进度、期限和方式;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风险责任的承担;验收的标准和方法;研究经费、报酬及其支付方式;成果的归属和收益的分成办法;违约金的计算和支付;解决争议的办法等。

第五条 项目合同的签订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条款规定,合同书由项目主持人所在单位负责审查,由双方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项目主持人所在单位公章。

第六条 横向科研项目以项目合同作为立项依据,项目组须及时将合同书及相关资料提交科研处登记存档,第一批经费到达学校指定账户后,并办理相关手续,视为该项目立项。经学校批准下属单位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研究机构承担的项目,若主持人为我校在编职工,必须将合同书、到账单及相关资料提交科研处登记存档,视为项目立项。

第七条 凡未按规定履行手续在科研处备案的横向项目,不列入学校科研计划管理,在年终科研考核时,不予认定,以及所有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由项目主持人承担。

第三章  过程管理

第八条 科研处代表学校对各类横向科研项目进行管理,负责对项目的立项、研究进展及完成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等工作;项目所在单位负责本单位横向科研项目的协调、保障和归档等工作;项目主持人负责组织项目的研究和结项工作。

第九条 为了保证项目按合同实施,项目主持人一般不得变更。如遇特殊情况需变更,由项目原主持人与项目委托单位协商后,提交书面报告经所在单位同意,报送科研处审核备案。

第十条 项目延期、中止、撤销或变更项目内容,由项目主持人与委托单位协商后,提交书面报告经所在单位同意,报送科研处审核备案。由于项目组原因而导致的合同违约责任由主持人承担。

第十一条项目主持人负有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合同(协议)约定开展研究工作的责任。如项目组在执行项目合同过程中无法履行或者违约的,由项目主持人所在单位会同项目主持人和依托单位与项目委托方根据合同(协议)协商解决。

第十二条项目完成后,项目主持人应需要提交委托方出具的项目结项证明等材料,及时将与项目结项有关的资料复印件送科研处存档备案,以便宣传、推广和转化。

第三章  经费管理与开支范围

第十三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须转入学校指定账户,由学校财务统一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主持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必须对横向科研项目合同的真实性、经费来源及其使用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由此引发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由项目主持人承担。项目主持人所在单位是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科研、财务、资产、审计、监察等部门依职责和权限对项目经费履行监督管理职能。

第十五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由项目主持人全面负责项目经费的分配、使用、报销和审批等事宜,项目主持人所在单位审核后报销。

第十六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应以合同约定的经费预算为依据执行,项目主持人应当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七条 横向科研管理项目经费如果没有合同约定的,其开支范围一般包括: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二)材料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电脑耗材、仪器修理材料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学校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以及支付给受试个人的被试费用(指个人在接受某次实验后由实验实施方给予的相应报酬)。

(四)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五)差旅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活动所产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范围和标准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六)会议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为组织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研究任务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应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数量、开支标准和会期。

(七)合作(协作)研究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国际、国内合作协作科研机构的费用,以及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而发生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八)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要求入库的图书资料需登记入库后方可报销)、文印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九)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直接参加项目研究人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研究生等)和临时聘用人员等劳务性费用。劳务费开支范围包括项目临时聘用人员社会保险补助。劳务费不得超过项目经费总额的20%,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

(十)专家咨询费(评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咨询专家的费用及项目验收(鉴定、评审)需支付给评审专家的费用,其开支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人员激励费:是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与支付给项目研究人员中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的奖励性支出。人员激励费不纳入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额。人员激励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有经费预算的横向科研项目,按照经费预算列支人员激励费;没有经费预算的横向科研项目,人员激励费比例不得超过项目经费总额的50%

(十二)车辆维持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使用车辆所发生的费用。主要包括:汽油费、过路费、停车费、维修费、保险费以及年检费等。驾驶员培训费、交通罚款和交通事故赔款等费用不得报销。

(十三)特支费: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支付给课题组成员以外的,如中介费、接待费等费用。特支费凭票据实报销,不得超过项目经费总额的10%

(十四)其他费用:指与项目研究直接有关的其他支出。

第十八条 项目所涉及到的税收费用,按国家与地方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考核与奖励

第二十条 横向科研项目可按经费数额折算成一定级别的纵向项目,但需以同一项目实际到账经费为准(财务处核定)。

人文社科类1万元以上(含1万元)不足5万元、理科类5万元以上(含5万元)不足10万元视为主持一项五类科研项目;

人文社科类5万元以上(含5万元)不足20万元、理科类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不足40万元视为主持一项四类科研项目;

人文社科类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不足50万元、理科类40万元以上(含40万元)不足100万元视为主持一项三类科研项目;

人文社科类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理科类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视为主持一项二类科研项目。

横向科研项目按照以上标准折算成一定级别的纵向项目,项目人员在学校的科研考核、职称分级、评优评先和绩效考评等方面与承担纵向科研项目享有同等待遇。但我校教研人员主持或参与完成的横向科研项目,在职称评审中的具体认定以省教育厅相关文件为准。

第二十二条 为了鼓励和支持教研人员积极承担横向科研项目,拓宽科研经费来源渠道,学校在横向科研项目结项时按到账经费总额的5%给予项目主持人奖励,经费不在学校财务处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横向课题经费到账总额是考核各学院(部、所)科研业绩指标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将设立横向课题研究优秀奖,每年对排名第1位的教学单位和科研单位予以表彰,并按横向项目年度到账经费总额的2%予以奖励。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安徽财经大学

                                      2015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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