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和《我校普通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根据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我校本科学生专业分流管理办法。
一、组织机构
1.学校专业分流领导小组。学校成立专业分流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专业分流工作。组长由分管教学校领导担任,成员为教务处、监察审计处、各学院(部)的主要负责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2.学院专业分流工作小组。各学院成立学院专业分流工作小组,负责拟定本学院专业接收计划与接收条件、学生咨询、分流考核,审核拟转入转出学生名单等具体工作。
3.学校学生申述处理委员会。学校学生申述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和处理学生的申诉。相关规定详见《我校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二、专业分流基本原则
1.坚持公开、公平与公正原则,实现信息公开、阳光操作,自觉接受师生监督。
2.专业分流应以学生为本,充分尊重学生自愿选择,保障学生自由选择专业的权利;干扰、误导和篡改学生志愿的与一级教学事故同等处理。
3.第一学年第二学期内完成专业分流工作。
4.专业分流(不含专业类内分流)学生原则上要修读完第一学年第一学期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且所有课程考核(含补考)合格。
5.招生时为定向委托培养、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及其他政策规定不得转专业的学生不参与分流。
6.按美术学类和设计学类招生的学生只能在美术学类和设计学类专业中分流;按美术学类和设计学类招生之外的学生不得分流进入美术学类和设计学类专业。
7.原则上每个专业学生人数达到20人及以上,可单独组班。专业分流专业学生人数不足20人,在尊重学生自愿前提下,根据学校招生办对外公布的招生专业目录和专业建设实际情况,报学校专业分流领导小组同意,可单独编班。
三、实施流程
1.专业接收计划数与接收条件发布。学院根据专业生师比情况、专业规划与就业质量,拟申报各专业接收计划与接收条件,经学校专业分流领导小组同意后,统一公布。
2.学生个人申请。第一学年第二学期期初补考工作完成后(一般为第四周),学生向转入专业所在学院提交转专业申请表与成绩单。
3.资格审查。报名结束后一周内,学院对学生报名资格审查,审查结果在学院网页上公示3天。
4.分流考核。若报名人数大于专业接收计划数,学院按照学生第一学年第一学期平均学分绩点(GPA)从高到低择优录取;若报名人数小于专业接收计划数,学院直接拟录取报名的学生。分流名单在学院网页上公示3天。
5.学生确认。学生须在拟分流名单公示期后,在规定时间按照学院规定方式予以确认;如未按规定时间确认,学院原则上将不予接收。
6.专业志愿调剂。专业接收计划没有完成的,依据学院的方案,学生在计划没有完成的专业内自愿报名申请,但再次接收数不得超过未完成前计划的30%,同时学生需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确认工作。
7.专业类内分流,原则上允许学生自愿选择专业类内专业(专业类包含具体专业以学校招生办对外公布为准)。
8.名单确定。经学生确认分流结果,由学校专业分流领导小组审批并报请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教务处对外公布最终分流名单。
四、学籍信息变更及管理
1.教务处负责统一变更学生学籍信息(校教学管理系统和教育部学信网)。
2.学生按照分流后专业培养方案审查学业完成情况,按照有关课程替代规定办理替代手续。
五、申诉及处理
学生对分流结果有异议,按照有关规定向学校学生申述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六、其他
1.本办法从2018级普通本科生实施,原《我校普通本科学生专业分流指导意见(第二次修订)》(校政字〔2017〕40号)以及以此制定的实施方案废止。
2.本办法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
我校
2018年11月20日